北京上调五类社保标准费

北京上调五类社保标准费

近日,北京市政府通过了《2008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7月1日起,北京市低保、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养老金5项社会保障标准全部上调。
最低工资标准月增70元

2008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30元、每小时4.3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每小时4.6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幅将近11。据悉,该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低保标准调整至390元

根据新标准,今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330元调整为月人均390元,提高60元。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最新确定为1780元,约每月148元。

“三类人员”低保增60余元

  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调整前379.5元/月,调整后448.5元/月,提高69元;低保和困难补助70岁以上老年人、16周岁以下*人和重残人,调整前363元/月,调整后429元/月,提高66元;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调整前346.5元/月,调整后409.5元/月,提高63元。

失业保险金月均增80元

同时,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也将上调,将由现行的平均标准476元,调整为556元,平均增加80元。标准调整后,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标准258元上调至338元。

工伤职工待遇上调

北京市现行工伤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61元的,调整到166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329元的,调整到13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997元的,调整到997元。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月增100元

北京市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将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其中,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675元调整为775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92元调整为682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27元调整为607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