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努力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天津市老龄委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
2008年元旦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来天津考察时,要求天津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总书记还特意来到天津市养老院亲切看望老人,语重心长地说:“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照顾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够安享幸福的晚年”。作为与民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老龄部门,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我们的根本职责。几年来,天津市老龄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维护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市在实施城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把研究制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保障体系,作为推进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使我市养老从救济型到普惠型,进而发展到制度型,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水平。近年来,在养老问题上,市委、市政府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赡养的养老模式,把农村老年人养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性安排。在我市农村形成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构成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该办法规定,对达到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分别补助30元、40元和50元。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养老水平。最高的每人每月补贴180元。2008年,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投入2.12亿元用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费补贴,惠及到全市54万农村老年人,使老年农民的生活收入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近四成。
2、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天津市现有五保老人12903名,对分散供养的10926人的供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4000元,达到集中供养的水平。各区县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新的五保供养办法还为供养机构运营制定了扶持措施:对按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供养机构,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五保供养机构,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工资补贴;对从事护理和服务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社会力量举办的可申请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参合农民达到358万人,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45元,参合率和筹资水平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目前,100的乡镇建有医院或卫生院,68.6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建有卫生室的村达到64.6。
4、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规定个人所缴纳的560元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44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天津市制定的《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范围,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有了制度性保障。
二、以政策为引导,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区县按标准建设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凡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凡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社会力量按标准建设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里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配比。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对符合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3年以上房屋使用协议,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对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实际收养老年人数,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政策补贴。对养老机构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政策出台仅一年多时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有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由原来的297所发展到 所。床位由19692张发展到22792张,增加了3100张。2008年,市级财政用于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达到112万元,床位运营补贴621万元。
三、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籍、医疗康复、应急救助为主要内容,以孤老、病残、失能和高龄为重点对象的居家服务。根据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及专业化服务公司的服务资源,以专业化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人性化的服务。使老年人不出家门、不出社区便能满足生活上的服务需求。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市、区县、街道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层面建立老年日间照料服务站,志愿者服务组织1800个,志愿者50万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政府购买补贴政策。补贴对象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6O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依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O元的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享有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机构使用。仅2008年下半年,市、区两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达到844万元。
为稳定和扩大养老服务队伍,我市专门制定了扶持鼓励政策。一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3)、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工资补贴。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养老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享受工资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三是培训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给予每人100元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按照我市老年服务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建立起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2008年,市委、市政府把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列入全市20项民心工程。随着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将逐步得到提高。
努力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天津市老龄委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
2008年元旦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来天津考察时,要求天津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总书记还特意来到天津市养老院亲切看望老人,语重心长地说:“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照顾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够安享幸福的晚年”。作为与民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老龄部门,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我们的根本职责。几年来,天津市老龄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维护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市在实施城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把研究制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保障体系,作为推进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使我市养老从救济型到普惠型,进而发展到制度型,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水平。近年来,在养老问题上,市委、市政府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赡养的养老模式,把农村老年人养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性安排。在我市农村形成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构成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该办法规定,对达到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分别补助30元、40元和50元。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养老水平。最高的每人每月补贴180元。2008年,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投入2.12亿元用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费补贴,惠及到全市54万农村老年人,使老年农民的生活收入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近四成。
2、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天津市现有五保老人12903名,对分散供养的10926人的供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4000元,达到集中供养的水平。各区县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新的五保供养办法还为供养机构运营制定了扶持措施:对按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供养机构,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五保供养机构,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工资补贴;对从事护理和服务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社会力量举办的可申请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参合农民达到358万人,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45元,参合率和筹资水平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目前,100的乡镇建有医院或卫生院,68.6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建有卫生室的村达到64.6。
4、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规定个人所缴纳的560元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44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天津市制定的《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范围,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有了制度性保障。
二、以政策为引导,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区县按标准建设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凡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凡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社会力量按标准建设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里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配比。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对符合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3年以上房屋使用协议,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对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实际收养老年人数,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政策补贴。对养老机构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政策出台仅一年多时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有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由原来的297所发展到 所。床位由19692张发展到22792张,增加了3100张。2008年,市级财政用于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达到112万元,床位运营补贴621万元。
三、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籍、医疗康复、应急救助为主要内容,以孤老、病残、失能和高龄为重点对象的居家服务。根据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及专业化服务公司的服务资源,以专业化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人性化的服务。使老年人不出家门、不出社区便能满足生活上的服务需求。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市、区县、街道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层面建立老年日间照料服务站,志愿者服务组织1800个,志愿者50万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政府购买补贴政策。补贴对象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6O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依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O元的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享有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机构使用。仅2008年下半年,市、区两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达到844万元。
为稳定和扩大养老服务队伍,我市专门制定了扶持鼓励政策。一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3)、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0.5)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工资补贴。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养老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享受工资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三是培训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给予每人100元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按照我市老年服务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建立起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2008年,市委、市政府把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列入全市20项民心工程。随着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将逐步得到提高。
相关文章
-
最新的对于孤寡老人政策是什么其实有很多的人们并不知道对于孤寡老人来说应该如何做,才能够让我们的孤寡老人拥有一个非常靠着晚年幸福生活,给我们的孤寡老人
-
如何给老年人买医疗保险呢对于中老年人来说,很多的人身体素质比较差,这样容易出现疾病,大家需要注意他们的身体变化,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要注意他
-
什么是高龄老年人的福利我国老龄化非常严重,而且,老年人越来越多,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老年人的身体,并且,在我国,提出了对老年人的一些照顾,许多老
-
国家办养老院有哪些补贴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要注意老年人的安顿问题,而且现在社会,这老年人的福利越来越好,很多的老年人会接受养老院,大家需要注意
-
延迟退休年龄对老人有哪些影响延迟退休年龄对老人有哪些影响?在世界范围内,老人退休年龄的制定,都是在65岁之间,只有中国的退休年龄设置最为超前,但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