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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不认账 百岁老人上公堂

签订协议不认账 百岁老人上公堂

  出生于1910年的蔡雪花老人,至今已经百岁高龄,百年期间,老人家从来没有因纠纷被人状告过。可今年1月,刚过百岁生日的蔡老太,因委托亲属卖一套自己的房屋,却吃了一场官司。

  老人委托亲属卖房

  蔡雪花老人在小凌云巷有一套房屋。2001年6月,她决定将位该房屋出售,于是委托王芳代为出售房屋及代办一切相关手续。

  2007年7月10日,市民李华与王芳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李华以18万元的价款,购买蔡雪花位于小凌云巷的房屋,若税务部门不征继承税,则购买方承担买卖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若税务部门征继承税,则凭继承税票,卖房方向购房方退回5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付款、交房、过户义务。

  2007年10月,在办理房产权过户时,李华代蔡雪花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076元。在要求蔡雪花及王芳按合同约定承担5000元税款未果后,李华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

  卖房起纠纷 老人成被告

  法庭上,原告李华诉称,王芳受蔡雪花委托卖房,双方约定,对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税费9076元后,被告却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税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华与被告王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购房人李华除按双方订立的买房协议书承担了办理产权过户费用外,另外还代蔡雪花向税务部门缴纳了9076元的个人所得税金,该款中的5000元应当按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由被告承担。因王芳是卖房的实际签约人和履约人,王芳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西湖区判决王芳支付李华代缴的税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