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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死亡赔偿金该给谁?

五保老人死亡赔偿金该给谁?

陈某是曲阜市时庄镇敬老院抚养的一名五保老人,从1990年起在敬老院生活了近20年。由于身体一直有病,老人除了农忙时偶尔去女儿家帮助干活,大部分时间都呆在敬老院里。

2009年11月3日傍晚,老人像往常一样饭后走出敬老院,沿着路南的327国道散步,准备穿过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伤。老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11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曲阜某公司的轿车司机翟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老人去世后,其唯一的女儿杨某与肇事方多次协商赔偿金未果,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13万余元。

赔偿金归属成案件焦点

“这是我办案近20年来 遇到的首例五保老人死亡赔偿金归属案,因此本着对工作负责、以当事人为本的精神,我们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爱君告诉记者,该案首先要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其次才是处理赔偿金的分配数额问题。

老人有女儿如何成为五保户?敬老院尹院长介绍,老人的老伴是退伍军人,两人都在敬老院生活,不过其老伴已经去世多年。因为当时老人的女儿没有能力抚养,考虑到老人的军属身份,因此当地政府特别照顾,把老人列为五保户,此后老人就一直在敬老院生活。

为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官们调查了解到,老人在敬老院的生活费是由当地镇政府拨付的,于是认定敬老院只是管护人,镇政府才是供养人。“根据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法院认定当地镇政府才是适格的第三人。”王爱君说。

王爱君介绍,开庭时,老人女儿杨某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与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镇政府没有请求权。而当地镇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多年来政府一直在履行职责,支付老人的“五保”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在死者没有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情况下,政府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针对赔偿金的分配数额问题,法院为当事人进行了庭下调解,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12.5万元(4.5万元已用于老人住院费用),同时在扣除当地镇政府“五保”费用2万元后,剩余6万元赔偿金归老人女儿杨某。

法官说法

双方利益都要维护

本案的主审法官王爱君表示,经过讨论,法院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老人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老人的女儿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死亡赔偿金可认为是遗产由其女儿继承;二是老人长期在敬老院生活,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赔偿金应归敬老院所有。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老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由此而发生死亡补偿属于遗产,不是抚恤金,依法是可以继承的。但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当地镇政府的权益也要维护,因此其支付的‘五保’费用要从赔偿金中扣除。”王爱君说,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