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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讨债被击毙6年后立案是法治之耻

老人讨债被击毙6年后立案是法治之耻

  6年前发生的“陕西老人讨债被击毙”一案,日前终于进入司法程序。3月1日,兰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了死者儿子姜伟状告甘肃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案件。
  让我们把时间返回到6年前。一位拖着一条假肢的老人,向欠债人张凤林讨债,这是最正常的债务纠纷。假如老人真的如同欠债人所说:身上有炸药,不给钱就引爆的话(何况只是欠债人妻子的一面之词),这也许是他为了讨债编的谎言。可是,当老人讨了债已出门时,却被警察击毙。这就不是一般的判断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滥用职权草菅人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在条例所例的十五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中,只有第十五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供此次事件参考。

  但从此次的事件看,老人的讨债行为,始终都没有够上警察使用武器并开枪击毙的理由。首先,老人在警察面前始终没有说过:不给钱就引爆炸药的言行。如果真的有炸药,他也会示众的。再者,老人身上是否有炸药,不能仅听欠债人家属的反映,警察应该经过缜密的侦察,作出准确的判断。其次,老人既已讨债出了门,仍将老人击毙,这本身就不符合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件处理的规定。如果老人身上真的有炸药,随便将其击毙则可能引起爆炸殃及无辜。警察在击毙老人后才发现不过是一场虚惊,原来老人身上根本没有任何的爆炸物。

  从处理这一案件的全过程来看,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情况和情况并不紧急的前提下开枪,击毙了一个无辜的老人,是一起严重违反《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件。是警察不作为、草菅人命的典型案件。有关部门对这一案件本应及时调查,依法、依纪对本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可是6年过去了,此案却一直无人受理。在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死者家人只有进行“马拉松”式告状。直到有关部门出面干预才得以立案。一个老人的“杯具”,演绎成一个令人震惊的“惊剧”,是法治说不出的痛,是法治之耻,是社会之耻。

  天地间,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社会,如果不依靠司法来保障公民权力,公民权力只能在权力的侵略下全面沦陷。讨债老人被警察无辜毙命,这一个案击中了警察滥用权力的软肋。好在迟到的正义终于使老人在九泉之下得以冥目了。但是这一案件却留给人们更多的思考。现在唯一弥补的就是能从此案中认真吸取教训,并对这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真正的问责追究,并给予受害人一个善后的处理和合理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