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老太被“扔”到派出所门前
4日下午,一位82岁的老太被遗弃在道里区康安派出所门前。两天过去了,老人的子女始终不肯出来承担赡养义务。民警无奈将老人送往市民政局救助站暂住。
记者从康安派出所的监控录像看到,4日15时许,一名穿红衣男子带着老人来到派出所门前,将行李和包裹放在地上,翻看了老人从衣兜里掏出的几张纸片,随后扔下老人走了。
据民警介绍,老人随身带的纸片上标明,老太姓董,今年82岁,其侄子姚某家住康安路。董老太自述,她年轻时嫁给姚家,认养了丈夫3岁的侄子姚某。1968年,丈夫病故后,董老太改嫁王某,当时王某已有两个男孩,大儿子17岁,小儿子刚13岁。她的侄子姚某当时16岁,被送回山东的亲生父母家,长大后又回到哈市。1992年,王某去世,董老太就和他的大儿子在一起居住。王家生活困难,最终将老人遗弃到派出所,希望姚某分担赡养义务。
在接到民警通知后,姚某赶到派出所,当晚将老人接回家。5日早上,姚某再次将董老太送回派出所,并给老人买了午饭。姚某认为,王家兄弟继承了老人财产,就应该赡养老人,自己没赡养的义务。同时,在双方没有商量的前提下,就将老人硬塞给自己,是对老人不负责。如果出现意外,自己无法承担责任。
民警随后查出董老太的家庭住址,确认其和王家长子住在尚志大街附近,于是请求尚志派出所民警协助沟通。但一直没有和对方取得联系。5日17时,姚某独自离开派出所。
黑龙江华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泽楼就此分析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提供居住条件、生活费用。如遇到疾病和特殊情况,老人有权力让子女支付费用。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否则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董老太和侄子姚某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因此姚某没有赡养义务。同时,继子女在基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行为后,和继父、继母形成抚养关系才能成立赡养义务。根据董老太所述,王家兄弟和继母在一起形成了抚养关系,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目前,由于始终没有和王家兄弟取得联系,为照顾老人身体,民警将董老太送往市民政局救助站暂时寄住。警方表示,此事最终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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