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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

文发布者:贾克明来源:

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2003.04.10) 

  本报讯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卫生部研究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卫生部在日前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卫生部指出,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卫生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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