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急性中毒的抢救措施

小儿急性中毒的抢救措施

(一)治疗

1.现场抢救 对于存在呼吸,心搏骤停,休克,惊厥的患儿应首先现场进行抢救,保持良好的氧供和循环,严密监护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纠正内环境紊乱,对存在呼吸衰竭者应及早给予呼吸支持,血压不稳者给予多巴胺5~10μg/(kg·min)静脉维持。

2.清除毒物

(1)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其目的为防止已与体表,体腔接触,但尚未进入体内的毒物,以最大限度降低毒物进入体内的量和减轻病情,治疗时应尽可能早,并根据进入途径不同,采取相应的脱毒方法,有毒气体(氯气,一氧化碳等)中毒者应首先脱离中毒环境,加强通风,积极吸氧,以排除呼吸道内残留毒气,食入水溶性毒物者可用胃肠道脱毒方法,包括催吐,洗胃,导泻和胃肠内吸附毒物,洗胃一般于食入毒物后4~6h内进行,操作时动作要轻巧迅速,危重病人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胃内容物要尽量抽净,反复灌洗,直至洗出胃液清晰为止,洗胃液可根据毒物种类选取,洗胃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患者的反应和呕吐情况,防止胃内容物反流入肺内引起窒息,洗胃后可随即给患者50%硫酸镁0.5ml/kg导泻,加速毒物从肠道排出,或胃内注入活性炭0.5~1g/kg吸附毒物,对强酸,强碱中毒或惊厥者不宜用洗胃,催吐及导泻法,以免发生消化道穿孔或窒息,近来国外文献报道胃肠道脱毒并不能显著改变患者的症状,病程和预后,许多学者不主张采用催吐法治疗小儿急性中毒,但也有人认为食入毒物1h内洗胃才有效,如遇皮肤接触毒物者(如有机磷农药中毒)应立即脱去全部衣裤,以微温清水冲洗全身,并注意五官,毛发,指甲部位的清洗,一般洗5~15min,对体表不溶于水的毒物,可用适当溶剂,例如用10%酒精或植物油冲洗酚类毒物,也可用适当的解毒剂加入水中冲洗。

洗胃液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①鞣酸溶液(2%~4%):可沉淀阿扑吗啡,生物碱,士的宁,铝,铅及银盐等,使残留毒物失活。

②高锰酸钾:系氧化剂,可与各种有机物相互作用,使巴比妥,阿片镇痛药,士的宁,毒扁豆碱,奎宁及烟碱等药物失活,由于高锰酸钾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使用时切勿将高锰酸钾结晶直接接触口腔及胃黏膜,其洗胃溶液浓度应控制在1∶5000左右。

③碳酸氢钠溶液(2%~5%):可沉淀多种生物碱,也可结合某些重金属及有机磷农药,敌百虫(美曲膦酯)中毒不可采用本溶液,后者可使毒物毒性增强。

④活性炭(10%~20%)悬液:可强力吸附多种药物和化学物质,能吸附的物质范围较广,能有效地阻止药物在胃肠道中的吸收,适用于有机及无机毒物中毒,但对氟化物无效,目前国内外大多数提倡采用此悬液进行洗胃,文献报道中毒后30min内应用活性炭,其毒物吸附率可达89%,而超过1h者则仅为37%。

⑤葡萄糖酸钙溶液(1%):可沉淀氟化物和草酸盐,使之变为氟化钙和草酸钙而失活,临床用于氟化物或草酸盐中毒。

⑥氧化镁溶液(4%):为弱碱性溶液,可中和酸性物质,用于阿司匹林,强酸及草酸等中毒。

⑦米汤,稀面糊(含1%~10%淀粉):能结合并还原碘,使之失活,用于碘中毒,操作时应彻底洗胃,至洗出液清晰,不显蓝色为止。

⑧氯化钠1%~2%溶液:常用于毒物不明的急性中毒。

(2)促进毒物排泄:

①补液和利尿:大多毒物由肾脏排泄,积极利尿有利于加速毒物排泄,可每天酌情给予5%葡萄糖电解质溶液500~1000ml(或每天10~20ml/kg)静滴,同时静脉注射呋塞米(速尿)每次1mg/kg,不能进食者补液可按每天100~120ml/kg补给,经补液及给利尿剂后,水溶性和与蛋白结合很弱的化合物(如苯巴比妥,甲丙氨酯,苯丙胺等)较易从体内排出,有些化合物(如巴比妥酸盐,水杨酸盐及异烟肼等)在碱性环境下离子化程度增加,处理时如在补液中适当补给碳酸氢钠以碱化尿液,可减少其在肾小管内重吸收,提高排出率。

②透析疗法(dialysis):为中毒治疗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如经初步治疗后症状无好转或继续加重,可考虑做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

A.血液透析:对于水溶性较高和蛋白结合率不高的毒物排泄效果较好,如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水杨酸盐,苯巴比妥,甲丙氨酯(眠尔通),水合氯醛,海洛因,甲醇,乙醇,乙二醇,异丙醇,苯丙胺,锂盐,异烟肼,苯妥英钠,钾,铁,锌,铜,硼酸盐等,脂溶性毒物及与蛋白质结合紧密的毒物则透析效果较差,如速效巴比妥盐类,阿米替林及地西泮等。

a.血液净化适应证为:急性中毒其症状严重,无相应解毒剂,但毒物或其代谢产物能被透析出体外;预计毒物摄入剂量很大,估计会出现严重并发症和严重不良后果;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

b.血液净化相对禁忌证为:严重心功能不全;有严重贫血,血小板减少低于50×109/L,出血倾向,或全身应用抗凝药物;休克虽经治疗仍不能维持收缩血压在12kPa以上。

一般药物及毒物中毒的透析治疗应争取在中毒后8~16h内进行,严重中毒者在3h内进行效果更好,因为大多数毒物的血液浓度在此时段内浓度处于高峰阶段,透析可以达到最佳效果。

B.腹膜透析:具有安全,方便,对循环影响较小等特点,在儿科中较血液透析应用更广,其应用指征同血液透析,其透析特性与血液透析相似,但小分子物质透析效果较血液透析略差,腹膜透析的禁忌证为:

a.腹腔感染,肠梗阻,腹膜广泛粘连,腹壁皮肤感染。

b.严重呼吸衰竭。

c.腹腔手术后3天以内。

腹膜透析方法为每次注入30~40ml/kg,保留30~45min后排出,4~8次/d,直至病情缓解。

对于中毒严重,毒物不能通过透析等方法得到有效排除者,早期还可采用换血或多次部分换血(每次换血量10ml/kg)的处理来达到排除体内毒物的目的。

(3)尽早使有效拮抗剂:这些药物目前种类很有限,仅有少数有特异性拮抗剂(或解毒剂),一些常用拮抗剂见表2。

3.对症处理 适当镇静,避免烦躁;控制惊厥;高热者给予物理及药物退热;预防继发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积极防治各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肾上腺皮质激素具有增强机体应激能力,改善毛细血管通透性,减少渗出,稳定细胞膜及溶酶体,减少细胞损害等作用,临床用于严重中毒伴中毒性脑病,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毒性肝,肾功能损害以及化学物引起的溶血性贫血等,药物可选择地塞米松0.5mg/kg或琥珀酰氢化可的松5~10mg/kg,1~2次/d,静脉注射,疗程3~5天。

4.小儿一些常见药物金属化学物质中毒的主要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