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广告法》在虚假广告的责任人范畴,只有这样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并无连带责任。 你有什么看法吗?
看来,在“芮玛”黄金叶坠事件中,李嘉欣也是受害者,拍摄广告时,她佩戴的是水晶饰品,是商家在后期制作时,将水晶换作了那款批发价只要16块钱的所谓“黄金叶坠”,但我们不由要想,李嘉欣怎么连这样的广告也接,接广告时,怎不小心点,做点功课,做点考察? 你认为呢?
首先,李嘉欣不必做功课。因为,我国的《广告法》在虚假广告的责任人范畴,只有这样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并无连带责任。
当李嘉欣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发布单位的时候,她可以接一切广告,她既可以在广告中声称,某种药品治好了她的前列腺疾病,也可以做幸福状,称某种营养品让她的宝宝健康成长,而不必有一丝一毫的后顾之忧。
何况,“亿霖木业案”发案后,曾有法学专家表示:“演员作为形象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的概率比较小。如果葛优在广告中只是出演一个角色,那么将完全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作为形象代言人,也不会有太大问题。”看来,就连代言身份的含义,也都有争议,他们或许会被视为只是“在广告中出演一个角色”,而已。
既然《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没有明文规定,他们的身份如此含混多义,所以,北京律师刘晓原曾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并视情况规定“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罚则。而目前,要对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进行惩处,仅能参照《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就需要证明,代言人明知将要在一个虚假广告中现身,却仍然奋不顾身地和广告主合伙欺骗善良群众,这,相当难。
其次,只是,即便修改了《广告法》,即便所有的法律条文滴水不漏,照旧于事无补,以我国国民的聪明才智和对社会契约的认识与遵守程度,总会有新的办法,让黄铜叶坠卖出黄金的价格。售卖“黄金叶坠”的公司对李嘉欣的欺骗性的使用,就足以说明这点,国家意志和民族精神倾向于恶,倾向于奋不顾身的时候,黄铜叶坠总能卖出黄金的价格。李嘉欣即便做足了功课,也难以防范这种手段。
所以,所有的责任只好下移到终端,鉴别、举证商品真假的责任,一向在群众这里,鉴别代言商品真假的责任,在代言人这里,而恶的源头,从来都神秘莫测毫无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