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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痛经或可休假 更年期可换岗

单位应提供哺乳室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单位,应该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

痛经可以请病假

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