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现实生活上来说,当前非婚同居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社会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但因其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
为此,马兰建议修改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无协议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则确定。而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赔,马兰持鲜明的肯定态度。她表示,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既然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为此,马兰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离婚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具备相关情节的,过错方有权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