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3月12日报道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
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给出了她肯定的回答。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对未婚同居和第三者“小三”等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现象提出了立法建议。
男女同居不应全盘否定
“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不太适宜”,对于男女同居这一社会现象,马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她看来,同居可分为配偶间同居(婚姻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而后者又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破坏婚姻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非婚同居)。
马兰认为,现行婚姻法对配偶间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进行了明确区分,但对后者未有做进一步的切割,而是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这是不太适宜的。
马兰认同有配偶的人还与“小三”同居这种破坏婚姻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她认为还应看到非婚同居与破坏婚姻的同居不同,非婚同居对法定婚姻关系的破坏和冲击较小,法律对这种同居关系固然不宜予以肯定,但从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这种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