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齐某起诉至法院,称涉诉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由于自己的重大误解才签署了协议和声明,其内容亦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协议和声明。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与声明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情形,最终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解决户口契约
孙先生和郑女士婚后共同在北京打拼。1999年郑女士考取了研究生,孙先生供妻子拿到了硕士学位。可郑女士读完了硕士还想接着读博士,说读了博士就可以解决两个人的北京户口。孙先生担心妻子读博后和自己的差距越来越大,万一自己的户口解决不了,这么多年的心血也白费了。2001年,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孙先生继续供妻子读博士,郑女士博士毕业后帮孙先生解决北京市户口。
从那时至2008年间,孙先生负担了家庭全部开支,同时还偿还了家里的房屋贷款。但是,郑女士读完博士又做了博士后,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帮丈夫解决户口问题。2009年7月,孙先生称妻子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令他很受伤,起诉要求离婚。郑女士不同意离婚。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孙先生的诉讼理由不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契约并不是保护婚姻的“良药”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有一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制度,似乎也印证了这一论断。婚姻关系涉及伦理道德,各国的立法也极力避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干预婚姻家庭领域,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就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但是,随着私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夫妻之间以契约方式设定彼此权利义务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协议大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身份权与财产权紧密结合,并常常以财产利益归属作为协议的最终法律后果。现代婚姻变得如此脆弱,山盟海誓已让人没有了安全感,人们更加倾向于以契约方式来维护婚姻的安全,来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财产利益。
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契约的效力认定不一而足。有的以当事人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予以认可;有的以婚姻家庭领域不能以合同关系调整为由认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契约的出现并非一个偶然现象,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说,契约并不是保护婚姻的一剂“良药”,也并不能拴住婚姻的翅膀,夫妻之间的互敬互爱、互相信任、精心经营,方能让婚姻踏实而温暖。